14. 可以为某些目的进入许可证、钻井保留地、租约或执照中包含的土地 33 15. 许可证、钻井保留地、租约或执照授予的权力 34 15A.进入保护区进行勘探等活动需经部长同意 34 16. 在某些情况下,勘探等活动需经所有者或受托人同意 36 17. 对私人土地所有者和占用者的补偿 36 18. 许可区、钻井保留区、租赁区或特许区附近的私人土地所有者可能有权获得补偿 37 19. 对进一步损害的补偿 38 20. 许可证、钻井保留区、租赁区或特许持有人不得在私人土地上开始作业,直至收到补偿或达成一致意见 38 21. 因改良设施受损和间接损害而向牧场租赁、木材租赁或供原住民使用和受益的租赁的承租人支付的补偿 39 22. 部分补偿的确定 40 23. 补偿担保 40 24. 不支付补偿的事项 41 24A向原住民土地持有人支付赔偿的责任 41 25. 授权 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