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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
¥ 1.0

(A) 受到监管机构行为影响的公用事业公司或电力合作社;(B) 公用事业服务或费率受到监管机构程序影响的个人;或 (C) 以下个人:(i) 是公用事业公司在其某项服务方面的竞争对手;或 (ii) 想要与公用事业公司展开竞争。 (3) 关联公司——指:(A) 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持有公用事业公司至少 5.0% 投票证券的个人;(B) 在连续所有权链中拥有公用事业公司至少 5.0% 投票证券的个人;(C) 公用事业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其至少 5.0% 投票证券的公司;(D) 公用事业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其至少 5.0% 投票证券的公司:(i) 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公用事业公司至少 5.0% 投票证券的个人;或者 (ii) 在连续所有权链中拥有至少 5.0% 公用事业投票证券的个人;(E) 公用事业或连续所有权链中拥有至少 5.0% 公用事业投票证券的公司的官员或董事的个人;或者 (F) 根据《公用事业监管法》(PURA) §11.006 被认定为关联方的个人。

第 25 章。适用于电力服务提供商的实质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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