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就一方而言,当该方(i)停止作为持续经营企业开展业务,通常不偿还到期债务或以书面形式承认其无力偿还到期债务,自愿申请破产或被裁定破产或无力偿债,或根据现行或未来的联邦破产法或任何其他现有或未来适用的联邦、州或其他政府规则提交任何申请或答复,寻求任何重组、安排、和解、重新调整、清算、解散或类似救济,或寻求或同意或默许任命该方或其全部或任何重要部分财产的任何受托人、接管人、保管人或清算人,或为债权人的利益进行转让,或该方采取任何公司行动以授权或正在考虑本条款(i)中规定的行动;或者 (ii) 根据现在或未来的联邦破产法典或任何其他政府规则,针对该方提起任何重组、安排、和解、调整、清算、解散或类似救济的程序,且该程序未在开始后九十 (90) 天内驳回,或未经该方同意或默许指定该方或其全部或任何重要部分财产的任何受托人、接管人、保管人或清算人,且该指定在指定后九十 (90) 天内未因上诉或其他原因被撤销或中止,或在该等中止期满后九十 (90) 天内未被撤销,但尽管有上述规定,该方的有担保债权人行使接管该方资产的运营或取消该方任何资产赎回权的权利(包括为行使此类权利指定接管人或其他代表)不构成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