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部分 A 一般规定 第 1 条 法律效力 DOE 财政援助奖项只有以书面形式并由 DOE 合同官员以书面或电子方式签署后才有效。受助人可以接受或拒绝该奖项。受助人授权代表通过 DOE 使用的电子系统(特别是 FedConnect)提出提取 DOE 资金的请求或对奖项文件的确认,即表示受助人接受本奖项的条款和条件。受助人授权代表通过 FedConnect 的确认即表示受助人的电子签名。 第 2 条 向下流动要求 受助人同意根据 2 CFR 200.101 的要求,将本奖项的条款和条件(如适用)(包括知识产权条款)应用于所有次级受助人(和分包商,视情况而定),并要求他们严格遵守。此外,受奖人必须根据 2 CFR 200.327 将奖项条款应用于所有次级受奖人(和分包商,视情况而定),并要求他们严格遵守。 第 3 条 遵守联邦、州和市政法律 受奖人必须遵守适用的联邦、州和地方法律法规,以完成本奖项下的所有工作。受奖人必须获得所有必要的联邦、州和地方许可、授权和批准,以完成本奖项下的所有工作。 第 4 条 与联邦法律不一致 联邦法规和条例与本奖项中的条款和条件之间任何明显不一致之处都必须咨询 DOE 奖项管理员以寻求指导。 第 5 条 联邦管理 SCEP 将行使正常的联邦管理职责,监督根据本奖项开展的项目活动。管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进行现场访问;审查绩效和财务报告;在特殊情况下提供技术援助和/或临时干预,以解决项目期间出现的缺陷;确保遵守条款和条件;并在项目完成后审查技术性能,以确保项目目标已经实现。第 6 条。NEPA 要求 DOE 在授权使用联邦资金之前必须遵守《国家环境政策法》(NEPA)。根据受助方提供的所有信息,SCEP 已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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