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3 年法案及其修正案(29 USC §794),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d) 1975 年年龄歧视法案及其修正案(42 USC §§6101-6107),禁止基于年龄的歧视;(e) 1972 年药物滥用办公室和治疗法案(PL 92-255),及其修正案,关于不得基于药物滥用进行歧视;(f) 1970 年酒精滥用和酒精中毒综合预防、治疗和康复法案(PL 91-616),及其修正案,关于不得基于酒精滥用或酒精中毒进行歧视; (g) 1912 年公共卫生服务法(42 USC §§290 dd-3 和 290 ee- 3)修订版中第 523 和 527 条,关于酒精和药物滥用患者记录的保密性; (h) 1968 年民权法案第 VIII 章(42 USC §§3601 et seq.)修订版中关于住房出售、出租或融资中不歧视的规定; (i) 申请联邦援助所依据的具体法规中的任何其他不歧视规定;以及 (j) 可能适用于申请的任何其他不歧视法规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