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ii) 在国外制造任何重要军事装备的合同,无论价值多少(见本章第 120.36 节);或 (iv) 符合本节 (o)(1)(i) 至 (o)(1)(iii) 款要求的修订合同。 (2) 本节 (o)(1) 款要求的书面通知应注明产品/型号、一般产品描述、美国军火清单类别、价值以及根据美国和英国之间的国防贸易合作条约和本节规定出口的物项的数量,并附上以下补充信息: (i) 本章第 130.10 和 130.11 节中确定的信息; (ii) 关于是否就出口达成最终补偿协议的声明以及任何此类补偿协议的描述; (iii) 已签署合同的副本; (iv) 如果通知是针对本节(o)(1)(ii) 款的,则应说明库存武器的处置方式(例如,当前库存是否将被出售、重新分配给另一个军种、销毁等)。 (3) 国务院将向国会通报符合本节(o)(1) 款要求的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