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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加入协会保赔险第五类的船舶,均视为已投保保赔险),且根据第11.2条规定,在加入协会的整个期间,应视为已投保通常形式的劳合社保险单,该保险单附有协会83年10月1日规定的定期船壳险条款,包括四分之三碰撞责任险(除非协会同意承保四分之四的此类责任),或其他同样广泛的保险(可能包括超额责任险),并且,在适用的情况下,保险价值由会员委员会自行决定,该价值在相关时间代表了该船舶的全部市场价值,没有任何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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