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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备忘录 本法案旨在通过设立国家水资源管理单位管理格林纳达州的水资源,为格林纳达州水资源的可持续管理、保护、控制分配、开发、使用和管理提供体制框架。 本法案包含 6 部分,56 个条款。第一部分规定了初步规定,包含第 1 至 4 个条款。第 1 个条款规定了法案的简称和开始日期,以及分阶段实施各条款的机制。第 2 个条款规定了法案中使用的术语的定义。第 3 个条款列出了法案的目标,即“确保以有利于第 5 个条款中规定的基本原则的方式管理、开发、保护、保护、分配和使用州的水资源”。第 4 条规定了有关水资源管理的既定政策,以确保有序和协调地开发和使用本州的水资源,并保护本州的水资源,造福格林纳达的当代和后代。在推行这项政策时,部长必须推行国家供水政策,并确保负责该政策的实体执行该政策。部长还必须履行与供水有关的职能,包括增加、分配和适当使用水资源。第二部分规定了水资源管理和行政,并包含第 5 至 13 条。第 5 条规定了管理水资源的基本原则。第 6 条规定了制定水资源管理总体规划。第 7 条规定了水管理部门具有足够的独立性和自主权,以有效履行其职能。该部门应由负责公用事业的部长负责。主任应是

2025 年水资源管理和监管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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