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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IDO 5-6,景观美化、缓冲和屏蔽,街道树木的所需数量为 34 棵,拟议数量为 34 棵。根据第 1-8(A)(2) 节,“无论特定用途标准是否比开发标准更严格或更宽松,都应以特定用途标准为准。”根据 IDO - 能源存储系统 (ESS) 的 4-3(E)(9),电池存储的特定用途标准要求沿地块边界每 25 英尺至少有 1 棵树,并留有 10 英尺的景观缓冲区。由于现有的公用设施地役权,申请人无法将街道树木放置在距离路缘后方 20 英尺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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