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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
¥ 1.0

• 申请人必须签订协议,确保经济适用房单元在入住后至少 25 年内,按照本计划中的定义保持经济适用房的可负担性。 • 如果这些单元不再被视为经济适用房,将采取法律行动。 • 在租赁期间,住房提供者同意在经济适用期内,租金涨幅不得超过根据《2006 年住宅租赁法》或任何后续立法为每个日历年制定的现行租金涨幅指导方针或通过协议确定的租金费率,以较低者为准。

经济适用房社区改善计划 (C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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