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具有在国际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开展关系的能力。国际关系对于一个国家与其他国家交往来说非常必要。在这种情况下,各国按照《联合国宪章》第一条第二款和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开篇所述的国家间平等及和平原则,通过互派外交使团与其他国家建立和发展关系。但在执行过程中,仍发现多种违法行为,损害其他国家利益。本研究的目的是确定接受国对派遣国外交代表在履行外交职责和使命时提供的保护形式,并确定对滥用外交豁免和特权的外交官员实施制裁和解决案件的方式。结论,1961年《维也纳公约》规定了外交官员人身保护或外交官员人身豁免,即外交官员不得受骚扰(不可侵犯),外交官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承担责任,无论是拘留还是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