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约市工业发展局 (以下简称“该机构”) 依据《纽约州工业发展局法案》(构成《一般市政法》第 18-A 条第 1 章)和《1974 年纽约法律修正案》第 1082 章,有权为符合条件的项目签订直接租赁交易,从而增加纽约州人民的就业机会、总体繁荣和经济福利,并改善他们的繁荣和生活水平。该机构已被要求参与直接租赁交易,并发行债券,其目的和地址如下所述。本文中的“城市”是指纽约市。以下显示的所有美元金额(包括债券发行金额)、平方英尺金额和工资信息均为近似值。本文中的“债券”是指该机构的债券,其利息可免征地方和/或州和/或联邦所得税。下文中提供的债券金额或项目成本金额均为近似值,应被视为指最高不超过该规定金额或更高本金金额(但不得超过该规定金额的 10%)。下文中显示的所有其他金额、平方英尺金额和工资信息均为近似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