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Kirk Heilbrun 等人,“严重精神疾病患者的社区替代司法方案:相关研究回顾”,刑事司法与行为 39(2012 年):351–419。 2 加州刑法典 §1001.36 规定,加州所有县的法官均可应参与者辩护律师的要求下令实施精神健康转移。要获得转移资格,候选人必须被诊断为 DSM-5 定义的精神障碍,尽管该法规排除了某些诊断(反社会人格障碍、边缘性人格障碍和恋童癖)。法院必须确信参与者的精神障碍是“实施指控罪行的重要因素”,并且根据合格心理健康专家的意见,参与者的症状可以通过心理健康治疗得到缓解。该法规于 2022 年 9 月进行了修订,将资格标准更改为包括精神障碍诊断,而不是法院认定被告患有精神障碍,现在要求对诊断出的精神障碍进行诊断或治疗必须在过去 5 年内。更新后的法规要求,如果被告被诊断出患有精神障碍,法院必须认定被告的精神障碍是实施指控罪行的重要因素,除非有明确和令人信服的证据表明它不是指控罪行的动机、因果或促成因素。某些指控也不包括在精神健康转移范围内,包括谋杀或过失杀人、强奸和其他性犯罪相关罪行。最近还有一些影响精神健康转移的立法:SB1223 – 根据先前报告的精神障碍;AB2526 – CDCR、DSH 和县之间的记录共享;以及 AB 1412,将边缘性人格障碍从精神障碍中移除,使被告失去了审前精神健康转移的资格。3 DSH 转移项目的目标是将转诊至州立医院系统的人数减少 20% 至 30%。2018-2019 年州预算包括三年内 1 亿美元的普通基金,用于扩大和发展县级转移项目,其中大部分资金将流向转诊至州立医院人数最多的 15 个县。要符合资格,参与者需要被诊断患有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或躁郁症。最初,参与者需要“面临”被判定为不适合接受审判 (IST) 或被发现 IST 的“风险”。这些资格标准最近已更改为只接受被发现 IST 的人,而不是“面临”被发现 IST 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