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否决相比,扣押具有终结性,这一点可以从总统对 1972 年《联邦水污染控制法修正案》的处理中看出。21 尼克松总统否决了该法案,国会推翻了否决,但总统仍然扣押了该法案。22 国会没有试图推翻总统通过扣押实现的第二次“否决”。制宪会议上关于否决权的讨论表明,曾考虑过不推翻否决权的否决权(称为“绝对否决权”),但被一致否决,因为这样会将过多的权力交给一个人。2 3 否决权条款是反对扣押的最有力的宪法论据之一,因为它似乎允许国会通过推翻否决权来对政策拥有最终决定权。从时间顺序上看,扣押是在国会通过法案和总统签署或国会推翻否决权之后进行的。如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