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官在为此目的而召开的各自的普通股东大会上,以至少三分之二的出席成员的多数票决定合并为一个合作社或与其中任何一个合作社合并,该大会应至少提前十五个工作日通知其各自的成员,决议(以下称为初步决议)应载明合并或兼并的所有细节,包括在合并的情况下将资产和负债转移给新合作社,在兼并的情况下将资产和负债转移给继续存在的合作社,以及此类合作社的章程。 (2) 尽管本法或任何合作社的章程有任何其他规定,第 (1) 款或第 (4) 款所述的任何会议通知都应发送给有关合作社的成员,初步决议的副本应通过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送达此类合作社的成员和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