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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全球数字契约》,各国应认识到,有意义地使用互联网是一项人权,也是获得其他基本经济、社会、政治和公民权利的重要手段。为此,各国应承诺通过促进互联网接入和提高互联网可负担性的法律和政策。这些法律可以为第三方提供税收激励,以提供更实惠的互联网服务。各国应投资于连通性,并设立诸如普遍服务基金之类的计划,以支付边缘群体的互联网接入费用。各国还应实施数字素养计划,以提高所有人有意义和安全地上网的能力。各国应废除现有法律,并停止引入对互联网使用征税或对互联网接入设置其他繁重障碍的新法律。它们还应承诺不通过法律或发布不成比例地破坏或限制互联网(全部或部分)的法外命令。同时,帮助各国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的国际金融机构应确保其贷款工具反映基于权利的义务,以反映上述承诺。

GDC 原则和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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