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然环境与农村社区法》 2006 S40,包括教区议会在内的英格兰公共当局有责任,有意将生物多样性作为其政策或决策制定的一部分。 2021 S102(3)的《环境法》进一步加强了这一点,因此公共当局现在必须考虑他们可以采取什么措施来保护和增强英格兰的生物多样性。 这意味着公共权威必须:根据《自然环境与农村社区法》 2006 S40,包括教区议会在内的英格兰公共当局有责任,有意将生物多样性作为其政策或决策制定的一部分。2021 S102(3)的《环境法》进一步加强了这一点,因此公共当局现在必须考虑他们可以采取什么措施来保护和增强英格兰的生物多样性。这意味着公共权威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