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提交利率修改请求后的三十(30)天内,能源局可以根据请求认证的公司的要求进行,或者应确定是否应确定临时利率的初步评估。能源局应行使其酌处权以建立临时利率,除非请求者对建立临时利率或其金额进行质疑,在这种情况下,能源局应决定是否应修改临时利率的金额或确定相同的临时费率。如果能源局建立临时利率,则该利率应在临时利率批准之日起六十(60)天生效,除非能源局应请求者的要求确定临时利率应较早生效,否则临时利率应在批准临时费用后不到三十(30)天内。所述临时利率应在能源局所需的时间期间保持生效,以评估请求及其实施新法案之日起提出的费率修改请求,该要求在批准后不得超过六十(60)天。id。(添加了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