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拟议的法规规定,PrepA必须在法规生效日期的六(6)个月内提交三年DR计划,该计划提供了实施该法规的特定时间表。该法规要求PrePA在此日期之前就开始利益相关者的三年计划草案。正如PrePA在其评论中所暗示的那样,该法规并不能阻止PrePA制定采用分阶段方法的三年计划。有关计划设计和时间表的事项应成为利益相关者参与的主题,并将成为我们对提交三年计划的评估的主题。为追求所有具有成本效益的DR设置时间表不合适,因为随着时间的推移,成本效益的DR量不会成为固定数量。这不是要实现的目标,然后搁置;相反,它是不断追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