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标准应用于所有“国家”(SE),被定义为“ S t a t e政府”实体,该实体是2002年1月建立的,或“国家代理”,如《州technology Law》第101条所定义的。这包括员工和所有第三部分(例如地方政府,顾问,供应商和承包商),这些员工使用或访问SE的任何IT资源,或者其具有管理责任,包括由第三方管理或托管的系统,包括第三方或一半的se或i ts。虽然S e可能会采用不同的标准,但必须在其中包含要求设置的要求。如果该标准与SE标准之间存在冲突,则更加限制的标准将优先考虑。此标准适用于使用或访问NYS应用程序和系统的所有个人或系统的身份验证,以通过电子方式进行政府业务。t h i s I n cludes所有测试,控制,生产和其他临时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