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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不包括配件)中不少于 95%(≥95%)的纤维含量应来自经认证的有机来源或“转换期”(按本标准第 1.4 和 2.1 节的规定进行标识和标记)。产品中最多 5%(≤5%)的纤维含量可以由第 2.4.9 节“附加纤维材料”下列出的非有机纤维制成。百分比数字是指正常条件下产品纤维含量的重量。不得使用来自有证据表明持续严重违反国际劳工组织核心劳工规范(只要这些规范与农业相关)和/或动物福利原则(包括 Mulesing)或有确凿证据表明持续存在土地掠夺方法的生产项目的纤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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