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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卖方向成立国家实体(包括分销许可人)的人出售电力,不得定期将其视为单独的国家实体,与规律安排下的这种权力出售有关,并应由国家实体购买此类权力的所有意图和目的。但是,如果仅根据定期安排出售卖方的总能源销售的一部分,而余额部分则被出售给任何其他人,而不是形成国家的国家实体,则该卖方应被视为与出售这种余额部分有关的独立国家实体。因此,出售全部可售能源的生成站不得以调度和派遣目的将其视为国家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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