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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

11. 决定须由多数人作出。如果由两名成员组成的委员会审判庭的成员对任何一点意见不同,他们应陈述他们有分歧的一点或几点,并向主席提交,主席应亲自听取该一点或几点,或将案件提交给委员会的一名或多名其他成员就该一点或几点进行听证,该一点或几点应根据听取该案件的委员会成员(包括最先听取该案件的成员)的多数意见作出决定,但在这种情况下,主席或主持审判庭的成员不得行使第二票或决定票。 12. 法定人数和会议。(1)委员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三名成员中的两名:但如果委员会是“两名成员委员会”,则一名成员即构成法定人数:如果会议旨在审查委员会或其法庭作出的任何决定或审议任何问题,而这些问题因票数相等而无法作出决定,则所有亲自出席的成员即构成该会议的法定人数。(2)主席或主席为此提名的任何其他成员(如果主席无法出席委员会会议)应主持会议,如果没有提名或没有主席,则由出席成员之间选出的任何成员主持会议。(3)全体委员会会议提出的所有问题应由出席成员的多数票决定,如果票数相等,主席或主持人有权行使第二票或决定票。 (4) 除第 (3) 款另有规定外,每个成员都有一票表决权。13. 成员出席和投票。除非成员出席委员会就该事项举行的所有实质性听证会,否则任何成员均不得对决定行使表决权。

喜马偕尔邦电力监管委员会,西姆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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