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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说明 2011 年 1 月 5 日《购电协议》(PPA)第 12 条和 2020 年《关税条例》第 3.1(11)条规定的法律变更事件。该通知对现有的与空气排放相关的规范进行了修改,包括氮氧化物(NOx)、二氧化硫(SO 2 )、颗粒物、汞和火力发电站的用水量。2.请愿人是根据《2003 年电力法》第 2(28) 条成立的一家发电公司,该公司在中央邦阿努普尔区开发并运营了一个 1200 兆瓦(2 x 600 兆瓦)的燃煤火力发电项目。该项目的 1 号和 2 号机组分别于 2015 年 5 月 20 日和 2016 年 4 月 7 日实现商业运营 (CoD)。3.答辩人编号1 M.P.电力管理公司有限公司 (MPPMCL) 是三家配电许可证持有者 (Discoms) 的控股公司,即答辩人编号2 至 4,位于中央邦。该公司已获得配电公司的授权,代表他们进行电力批量买卖交易。4.请愿人于 2011 年 1 月 5 日与 MP Power Trading Company Limited [随后更名为 M.P.] 签订了长期购电协议。请愿人与印度中央邦政府签订了另一份长期购电协议,协议日期为 2011 年 5 月 4 日,协议规定该项目将以相当于可变费用/成本的价格供应 5% 的净发电量。

中央邦电力监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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