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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恰如其分地指出,第三被告没有提交任何反诉书来阐明其立场或主张。如果不提出可被对方反驳的诉状,则不能给予救济,这违反了自然正义原则。此外,由于本委员会已裁定第一被告不遵守有关命令既不是故意的也不是蓄意的,因此请愿人无权获得救济,第三被告也不能在这份请愿书中获得任何救济。因此,这一点得到了回答。因此,请愿书被驳回。没有关于费用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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