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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条例自委员会通知的日期起生效。 (3)本条例适用于整个喜马偕尔邦。 (4) 本条例适用于允许连接和开放获取本条例第 2 条第 (m) 款定义的绿色/可再生能源所产生的电力(包括非化石废物能源厂产生的能源),用于州内输电系统(InSTS)或州内许可证持有人的配电系统或两者,包括当此类州内输电和/或配电系统与州际输电系统结合使用时:但发电厂(包括自备发电厂)、消费者或贸易商无资格申请长期、中期或短期开放获取,除非其具有与州内输电或配电系统的连接,视情况而定:进一步规定,一个人可以同时申请连接以及长期、中期或短期开放获取:进一步规定,本条例未明确规定的绿色能源发电、购买和消费的连接和开放获取的其他条件,应符合喜马偕尔邦的规定2024 年喜马偕尔邦电力监管委员会(偏差解决机制和相关事项)条例、2010 年喜马偕尔邦电力监管委员会(授予连通性、长期、中期和短期开放获取和相关事项)条例、2017 年喜马偕尔邦电力监管委员会(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和确定关税条款和条件)条例、2010 年喜马偕尔邦电力监管委员会(可再生能源购买义务及其合规性)条例、2006 年喜马偕尔邦电力监管委员会(交叉补贴附加费、额外附加费和交叉补贴分阶段实施)条例以及 2011 年喜马偕尔邦电力监管委员会(确定转网电价和零售供应电价的条款和条件)条例,不时修订。 2. 定义。(1) 在本条例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

喜马偕尔邦电力监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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