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HS 157.01 权力和目的。 (1) 本章根据《法规》第 254.31 至 254.45 条的权力颁布,旨在规范任何辐射源的接收、使用、转让、持有、所有权或获取。本章中的标准通常符合国家公认的防止电离辐射有害影响的标准。本章中引用的出版物可在部门、国务卿办公室、立法参考局和相应的联邦机构或组织网站上查阅。 (2) 第一分章规定了本章中使用的定义、禁令和一般监管要求。 (3) 第二分章规定了放射性物质的许可要求、许可费用表、根据一般许可购买的某些类型设备的注册要求以及互惠要求。 (4) 第三章规定了对根据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注册开展的活动产生的电离辐射的防护标准。第三章的要求旨在控制任何持照人或注册人对辐射源的接收、持有、使用、转让和处置,以使个人所受的总剂量(包括除背景辐射以外的所有辐射源产生的剂量)不超过第 19 条规定的辐射防护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