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C-3B”中央商务混合用途区内任何场地规划申请时,规划和分区委员会应适用《城市法典》第 82-213 节中的设计规定。批准、有条件批准或不批准拟议场地规划的决定应基于场地规划是否符合此类设计规定和以下准则。当新建建筑物或现有建筑物自成为“C-3B”中央商务混合用途区的一部分以来,其总建筑面积扩大了 50% 以上时,这些准则应适用于整个场地。如果建筑物自成为“D-R”市中心滨河区或“C_ 3B”中央商务混合用途区的一部分以来,其总建筑面积扩大了不到 50%,则这些准则仅适用于建筑物的扩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