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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01.01 当公司希望测试由受保员工执行工作的可行性时,公司可选择让受保员工在指定的试用期内分包谈判单位的工作,试用期不得超过连续六 (6) 个日历月,或公司与工会谈判委员会主席双方同意的更长时间段,从受保员工开始执行工作的第一天开始计算。如果公司认为由受保员工执行工作不可行,则可在试用期结束时再次分包此类工作。为了适用此规定,公司必须提前通知工会试用期,或获得工会同意延长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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