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适用范围 1.1.1.1 本部分适用于在本社入级并在 2006 年 4 月 1 日或以后签订建造合同(1)的长度为 150 m、L CSR-T 及以上的双壳油船。规范长度 L CSR-T 的定义见第 4 节/1.1.1.1。 1.1.1.2 通常,对于长度小于 150 m、L CSR-T 的双壳油船,应适用本社规范。 1.1.1.3 在本部分生效日前签订建造合同的船舶应符合本社规范。 注建造合同日期系指未来船东与造船厂签订船舶建造合同的日期。有关建造合同日期的更多详细信息,参见 IACS 程序要求(PR)第 29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