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购买,资源将自动在新窗口打开.
获取独家产品信息,尽享促销优惠!立即订阅,不容错过
* 限···时··优惠
本文对可审查交易制度进行了比较性批评。它认为主观制度往往反映了其在欺诈法中的历史渊源以及惩罚和挫败破产者欺诈意图的愿望;这是一种不恰当的政策基础,未能解决应构成可审查交易法基础的相互竞争的利益和政策考虑。客观制度侧重于受质疑交易的影响,更适合于平衡债权人和受让人的利益并制定政策考虑。本文还考虑了可审查交易制度在各种情况下对债权人利益的附带影响(例如对受托人追回的财产的索赔的影响),并得出结论,结果往往不一致且不理想。在这方面,详细描述了有担保债权人和无担保债权人的相对地位,并提出了改革建议。
主要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