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 与此同时。根据本法,被许可人被授予合同区勘探许可证,其形式如附件“B-1”所示。该勘探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四 (4) 年(“第一个勘探期”),自生效日后第一个日历月的第一天起计算。在第一个勘探期到期前至少九十 (90) 天,被许可人可向政府申请续签合同区勘探许可证。许可证持有者必须 (i) 在第一个勘探期内履行了《法案》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包括第 3.5 段规定的放弃义务,并且 (ii) 在该申请中提交了承诺,承诺遵守第 4 条规定的第二个勘探期内的最低工作和支出义务,才可获得此类续期。根据《法案》的要求,许可证持有者按规定的方式向政府提出申请后,可获得上述勘探许可证最多两 (2) 次连续续期,每次续期不超过 (2) 年(“第二个勘探期”和“第三个勘探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