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告的内容涵盖《1998 年英格兰银行法》第 4 条的要求,包括:(1) 董事会法庭(法院)就其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审查、监控或以其他方式考虑的事项提交的报告(S4(2)(a));(2) 法院就银行金融政策委员会活动提交的报告(S4(2) (aa));(3) 根据第 7(2) 和 7(2A) 条编制的年度报表副本以及银行审计师的报告(S4(2)(b));(4) 银行非执行董事薪酬率声明(S4(4)(a));以及 (5) 法院确定的银行下一年度目标和战略声明(S4(4)(b))。该银行作为审慎监管局,根据《2000 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附表 1ZB 第 19 段的要求发布了一份单独的报告。该银行还根据《2009 年银行法》第 203B 条、《2000 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附表 17A 第 33 段以及《中央对手方(修订等和过渡条款)(欧盟退出)条例》第 25 条的要求发布了一份单独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