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v)美国网络司令部、各地区作战司令部和国防安全合作局在国防部内网络安全合作中的角色和职责;以及“(v)各副部长与美国网络司令部司令协调后认为适当的其他事项。“(4)要求——根据第(a)款制定的基本熟悉培训应成为国防安全合作大学、武官培训计划和联合军事武官学校武官参谋培训计划所有参与者的必修内容。“(b)报告——在本法颁布之日起 180 天内,国防部负责情报和安全的副部长和负责政策的副部长应与美国网络司令部司令、国防安全合作局局长和国防情报局局长协调,向参议院和众议院军事委员会提交一份关于实施加强培训和协调以推进与外国伙伴的网络空间安全合作的要求和考虑的报告。研究可考虑以下领域:“(1)国防安全合作大学和联合军事武官学校提供的培训是否充分。“(2)对分配到特定地点或职位的军官来说,额外的培训要求、熟悉要求或这两项要求是必要的。‘‘(3) 加强合作的领域。‘‘(4) 完成第 (a) 款所要求活动的计划。‘‘(5) 完成此类活动所需的额外资源。‘‘(c) 简报。——在国防部负责情报和安全的副部长和负责政策的副部长根据第 (b) 款提交报告之日起 30 天内,副部长应与美国网络司令部司令、国防安全合作局局长和国防情报局局长协调,向参议院和众议院军事委员会提供一份简报,介绍该款所述关于加强培训和协调以推进网络空间安全合作的报告结果。此类简报应包括讨论符合第 (a)(3) 款规定要素的强化培训以及未来更新和维持此类培训的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