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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法律和秩序的武装部队。该文件通过一般性地处理民事当局和军事当局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了武装部队参与维持秩序的技术和行政方式。在这方面,应该澄清的是,维持秩序是民政当局的责任,民政当局负责制定和实施与维持秩序相对应的措施,但军事设施和场所的安全除外。武装部队部长永久负责。换句话说,民政当局只能通过请求援助或请购的方式让武装部队参与维持秩序,而执行请购的责任则由军事当局负责。该指令规定,该权力机构可以是:国民议会议长、地区州长、省长、法院和法庭院长、投票站主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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