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ading...
机构名称:
¥ 21.0

本次调查依据美国 1974 年贸易法修正案(《贸易法》)第 301 条发起。1 第 301 条是一项关键的执法工具,可用来处理美国贸易伙伴的各种不公平行为、政策和做法。第 301 条列出了三类可能引起诉讼的外国行为、政策或做法:(i) 违反贸易协定;(ii) 不合理的(定义为与美国国际合法权利不一致)且给美国商业带来负担或限制的行为、政策或做法;以及 (iii) 不合理或歧视性且给美国商业带来负担或限制的行为、政策或做法。2 第三类行为与本次调查最为相关。 301 条将“歧视”定义为“在适当情况下,包括任何拒绝向美国商品、服务或投资提供国民待遇或最惠国待遇的行为、政策和做法”。3“不合理”的行为、政策或做法是指“虽然不一定违反或不符合美国的国际合法权利,但在其他方面不公平和不公正的”。4该法规进一步规定,在确定外国的做法是否不合理时,“应在适当的范围内考虑”向那些被拒绝给予美国公司的互惠机会。5如果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认定 301 条调查“涉及贸易协定”,

对中国的行为、政策和……的调查结果

对中国的行为、政策和……的调查结果PDF文件第1页

对中国的行为、政策和……的调查结果PDF文件第2页

对中国的行为、政策和……的调查结果PDF文件第3页

对中国的行为、政策和……的调查结果PDF文件第4页

对中国的行为、政策和……的调查结果PDF文件第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