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LF 计划涉及恢复、建立、重建、增强、修复和/或保护水生资源,通过向政府或非营利性自然资源管理实体支付资金来满足陆军部许可证的补偿缓解要求。与缓解银行类似,ILF 计划向许可证持有人出售补偿缓解信用额度,许可证持有人提供补偿缓解的义务随后转移给 ILF 计划赞助商。ILF 计划的运营和使用受 ILF 计划工具的管理。一组由联邦和州监管和资源机构代表组成的机构间审查小组 (IRT) 负责监督该计划的建立和管理。IRT 由陆军工程兵团担任主席,其主要职责是通过制定 ILF 工具来促进 ILF 计划的建立。IRT 还审查 ILF 缓解提案并向工程兵团提供意见。批准将 ILF 计划用于特定项目是工程兵团根据 1899 年《河流和港口法》第 10 条和/或《清洁水法》(CWA)第 404 条做出的决定。工程兵团不保证任何提议使用 ILF 计划进行补偿缓解的个人或一般许可都会获得授权。项目描述:与招股说明书一致的详细项目描述位于此处:https://ribits.ops.usace.army.mil/ords/f?p=107:378:11924998040689::::P378_PROGRAM _ID:261 基本鱼类栖息地:《马格努森-史蒂文斯渔业养护和管理法》(经 1996 年《可持续渔业法》(公法 104-267)修订)要求所有联邦机构就该机构允许、资助或实施的所有行动或拟议行动咨询国家海洋渔业局,这些行动或拟议行动可能会对基本鱼类栖息地 (EFH) 产生不利影响。EFH 描述了鱼类产卵、繁殖、觅食或成长所需的水和基质。地区工程师已初步确定,即使有任何影响,特定地点的不利影响也不会很大。正在与国家海洋渔业局就 EFH 建议进行进一步磋商,并将在最终决定之前完成。国家历史保护法:根据我们的初步审查,拟议的活动不会影响历史遗产。作为审查过程的一部分,将持续进行额外的审查和协商,以满足经修订的 1966 年《国家历史保护法》第 106 条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