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我们主要依靠市场力量激励私营企业进行研发。企业进行研发是因为它可以产生知识,从而生产新产品或以较低的成本生产现有产品;企业可以直接使用这些知识,也可以将其出售给其他人用于生产。由于这种研发成果的出售发生在研发之后,因此它是一种事后合作。近年来,部分由于对国家竞争力的担忧日益增加,市场力量在激励私营企业进行研发方面的有效性受到了质疑。实证研究发现,研发的社会效益可能大于创新者可获得的效益。例如,伯恩斯坦和纳迪里估计,1981 年化学产品和非电气机械行业研发投资的社会回报率大约是相应私人回报率的两倍。他们还发现,科学仪器行业的社会回报率大约是私人回报率的十倍。 1 从根本上讲,社会激励与私人激励之间的差距之所以产生,是因为单个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忽视了其行为对消费者福利和企业利润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