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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理学硕士第三学期考试 d. 理学硕士第四学期考试 ii。学期期限由大学另行通知。4.考试方式:前文第 3 节中规定的理学硕士考试。法医学(第一至第四学期)每年举行两次,地点和日期由大学决定。第一、第三学期的主要考试在冬季举行,而第二和第四学期的考试在夏季举行。第一和第三学期的补充考试在夏季举行,而第二和第四学期的补充考试在冬季举行。5.资格标准:在遵守本指令和其他不时生效的条例规定的前提下,以下申请人应有资格攻读法医科学理学硕士学位并参加相关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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