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法院和“主权”的问题

联邦法官似乎从未听说过美国革命,这场革命旨在推翻这些法官现在宣扬的“主权”思想。

来源:路德维希·冯·米塞斯研究所信息

摘自《致格罗弗·克利夫兰的一封信》(1886 年)第 23 节。

摘自《致格罗弗·克利夫兰的一封信》(1886 年)第 23 节。 摘自《致格罗弗·克利夫兰的一封信》(1886 年)第 23 节。

如果还有什么能比前面描述的对宪法的骇人听闻的篡改更能激起人们对诉诸这些篡改行为的法院的厌恶和憎恶,那就是法院不仅不满足于将宪法篡改到极致,还超越了宪法,诉诸所谓的“其他文明国家”的“主权”政府的暴政,为我们自己的同样做法辩护。

它一再宣称,我们的政府是一个“主权”政府;它拥有与“其他文明国家”政府相同的“主权”权利;尤其是欧洲的政府。

那么,什么是“主权”政府?它是一个对人民所有自然权利拥有“主权”的政府。这是任何政府都可以拥有的唯一“主权”。在主权之下,人民没有任何权利。他们只是“臣民”,也就是奴隶。他们只有一条法律和一项义务,即服从、顺从。他们不被承认拥有任何权利。他们不能声称任何东西是他们自己的。他们只能接受政府选择给予他们的东西。政府拥有他们和他们的财产;并根据自己的意愿或判断处置他们和他们的财产;而不考虑他们的任何同意或异议。

这就是所谓的“欧洲文明国家”政府所宣称和行使的“主权”,这些政府在 1787、1788 和 1789 年掌权,当时我们的宪法制定和通过,政府也根据宪法开始运作。而法院现在实际上表示,宪法旨在赋予我们的政府与当时的政府相同的对人民自然权利的“主权”。

法院称其为权力,

他还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