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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恩斯和罗宾逊关于所谓的自我调节市场
约翰·梅纳德·凯恩斯在 1926 年写道:“让我们从根本上澄清自由放任主义不时建立的形而上学或一般原则。个人在经济活动中拥有规定的‘自然自由’是不正确的。没有‘契约’赋予拥有者或获得者永久的权利。世界不是由上而下管理的,私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并不总是一致的。它也不是由下而上管理的,以至于它们在实践中一致。从《经济学原理》中得出的开明的个人利益总是符合公共利益的说法是不正确的。个人利益通常是开明的,这也不是事实;更常见的是,个人单独行动以促进自己的目的,他们太无知或太软弱,甚至无法实现这些目的。经验并不表明,当个人组成一个社会单位时,他们总是比单独行动时更不清醒。因此,我们不能立足于抽象的理由,而必须详细处理其优缺点,伯克称之为“立法中最微妙的问题之一,即确定国家应该通过公众智慧来指导什么,以及它应该在尽可能少的干预下留给个人努力什么。”我们必须区分边沁在他被遗忘但有用的术语中所说的议程和非议程,并且在没有边沁先前假设干预同时“通常是”的情况下做到这一点。
来源:对经济学的思考约翰·梅纳德·凯恩斯在 1926 年写道:
“让我们从根本上澄清自由放任主义不时建立的形而上学或一般原则。个人在经济活动中拥有规定的‘自然自由’是不正确的。没有‘契约’赋予拥有者或获得者永久的权利。世界不是由上而下管理的,私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并不总是一致的。它也不是由下而上管理的,以至于它们在实践中一致。从《经济学原理》中得出的开明的个人利益总是符合公共利益的说法是不正确的。个人利益通常是开明的,这也不是真的;更常见的是,个人单独行动以促进自己的目的,他们太无知或太软弱,甚至无法实现这些目的。经验并不表明,当个人组成一个社会单位时,他们总是比单独行动时更不清醒。因此,我们不能不能停留在抽象的基础上,而必须具体处理其具体内容,伯克称之为“立法中最细微的问题之一,即确定国家应该承担什么责任,通过公众智慧来指导,什么责任应该尽可能少地干预,留给个人去努力。”我们必须区分边沁在其被遗忘但有用的术语中所说的议程和非议程,并且要做到这一点,而不能像边沁那样事先假设干预是“通常不必要的”和“通常有害的”。也许经济学家此时的主要任务是重新区分政府议程和非议程;而政治的伴随任务是在民主国家内设计能够实现议程的政府形式。——约翰·梅纳德·凯恩斯,《自由放任的终结》。在《追求论文集》,1931 年自由放任 不是 没有 不是 不是 不是 不是 是 不是 议程 非议程 议程 非议程 议程 追求论文 现状经济哲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