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佛龙事件后重新调整行政国家:既不明确也不模糊:第一部分

仅凭模糊性已不足以证明将监管权力扩展到法定授权之外。然而,行政机构权力的其余部分仍在进行中,需要通过其他创造性探索来重塑其边界。文章《重新校准雪佛龙事件后的行政国家:既不明确也不模糊:第一部分》首次发表于美国企业研究所 (AEI)。

来源:美国进取研究所信息

上周,最高法院终于结束了长达四十年的雪佛龙式司法审查机构行为的试验。在 Loper Bright Enterprises v. Raimondo 案中,六比三的多数票依据 1946 年《行政程序法》第 706 条的重新修订,推翻了 1984 年雪佛龙诉美国案中的先例(以及后者的变异后代)。

长达四十年的 雪佛龙 结束了长达四十年的试验 六比三的多数票 Loper Bright Enterprises v. Raimondo 雪佛龙诉美国

有一点很清楚:单凭模糊性已不足以证明监管权力超出法定授权范围。然而,行政机构权力的其余部分仍在进行中,取决于重塑其边界的其他创造性探索。以下是一些初步观察:

(1) 回到未来

回到未来

法院并没有对机构行为施加无限的司法至上权力。雪佛龙之前的旧审查工具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最明显的是在评估行政部门对法定权力的解释时应用了斯基德莫尔式的权重。在定义对监管理由的尊重时,彻底性、有效性和一致性将变得更加重要,而不是默认遵守它们。法院以前做过这件事,他们可以再次做。最高法院刚刚纠正了雪佛龙发起的长期错误。一个错误解决了,还有好几个要解决!所有政府决策者都是不完美的(例如,参见公共选择理论),但他们在限制各自过度行为的狭窄宪法权力范围内运作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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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重新调整说服负担的设置

重新调整说服负担的设置 洛珀·布莱特

(3) 雪佛龙陷入法律困境,即将到期。

雪佛龙陷入法律困境,即将到期。 雪佛龙 雪佛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