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er 等公司在裁决相冲突后寻求澄清商品及服务税

包括优步在内的基于应用程序的移动服务提供商在相互冲突的裁决后寻求明确 GST 责任。公司向财政部、GST 委员会和 AAR 寻求解决方案。行业专家强调电子商务运营商税法的模糊性。迫切需要明确规定以防止市场影响和法律纠纷。

来源:经济时报

新德里:基于应用程序的移动服务提供商,例如

Uber

已与财政部、商品和服务部

税务

委员会和预付管理局

裁决

(AAR) 接洽,寻求明确其业务是否应纳税。

此举是在卡纳塔克邦 AAR 做出决定之后做出的,该决定认为班加罗尔的直接面向司机的应用程序 Namma Yatri 无需支付

商品及服务税

。在运营 Namma Yatri 移动平台的 Juspay Technologies 的案件中,AAR 依据“通过”一词的字典含义,裁定仅仅通过数字平台将服务提供商与客户联系起来并不构成服务供应,因此无需纳税。

2017 年《中央商品和服务税法》第 9(5) 条规定,如果电子商务运营商通过其平台提供某些服务,则必须履行 GST 的责任。卡纳塔克邦 AAR 认为,由于 Namma Yatri 只是连接汽车司机和乘客,其角色在这种连接上结束,因此供应独立于其在线申请,因此第 9(5) 条不适用于它。

同一卡纳塔克邦当局在 Opta Cabs Pvt Ltd 案中做出了相反的裁决。在另一项最近的裁决中,泰米尔纳德邦预先裁定机构在 Balat Enterprises Pvt Ltd 案中裁定,为小企业主提供与客户联系平台的申请人有责任根据第 9(5) 条对指定服务履行纳税义务。其他参与者现在希望明确 CGST 法第 9/5 条中“通过”一词的使用以及对其服务的征税。

行业专家表示,许多电子商务运营商或在线聚合商已将部分业务转向“软件即服务模式”,并声称他们是 B2B 服务提供商,其客户是汽车司机,无需支付任何佣金,也无需缴纳商品及服务税。

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