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越跨境服务的税收

自内部收入局(BIR)发行了收入备忘录通告(RMC)自05-2024和38-2024的一年以来,纳税人继续在跨境服务税收中引入这些双胞胎发行的复杂性。特别是,向外交服务提供商的付款已成为BIR审计期间的普遍重点,通常会导致评估[…]

来源:《BusinessWorld》_经济

自内部收入局(BIR)发行了收入备忘录通告(RMC)自05-2024和38-2024的一年以来,纳税人继续在跨境服务税收中引入这些双胞胎发行的复杂性。

o 自内部收入局(BIR)发行收入备忘录通告(RMC)第05-2024号和38-2024号,纳税人继续导航这些双胞胎发行在跨订单服务税收中引入的复杂性。

尤其是,向外交服务提供商的付款已成为BIR审计期间的普遍重点,通常导致评估最终预扣税(FWT)和最终预扣税增值税(FWVAT)。为了管理潜在的税收敞口并确保遵守与这些跨境服务有关的税收义务,纳税人应采取故意的措施,例如对跨境服务安排进行彻底审查和加强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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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MC编号05-2024和38-2024,以阐明鉴于最高法院在ACES菲律宾菲律宾Cellular Satellite Corp.诉Internaly Revenue的ACES CHAL LICK。第226680号。这些通函在确定所得税和增值税(VAT)的现场或税收位置时采用了“收益接收的理论”。在这种方法下,如果产生收入的财产,活动或服务位于菲律宾领土内,则收入来源被视为在菲律宾。因此,如果财富流来自菲律宾内部或发生在菲律宾政府提供的保护中,则收入受菲律宾所得税和增值税的约束,因此受到FWT和FWVAT的影响。

1)收入的应计是否取决于菲律宾购买者对服务的成功使用,消费或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