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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尔霍恩对废奴请愿的答复
当一个州对“美国价值观”的理解与另一个州不同时,宪法发挥什么作用?不幸的是,人们的反应并不一致,这取决于人们希望宣扬哪种“价值观”。
来源:路德维希·冯·米塞斯研究所信息历史学家克莱德·威尔逊 (Clyde Wilson) 观察到,约翰·C·卡尔霍恩 (John C. Calhoun) 的国会演讲“总是针对真实且已知的听众以及需要做出决定的主题”。卡尔霍恩不仅仅是阐述理论或抽象观点。这对于理解他对废奴请愿书的回应非常重要,包括通俗地描述为“积极善”的演讲。就像他所有的演讲一样,必须在他的时代背景下理解它。正如加里克·萨普(Garrick Sapp)在《背景很重要》(Context Matters)中所说,如果不参考“周围的辩论”,就无法理解背景。
1783年,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裁定奴隶制违反了马萨诸塞州宪法——“法院认为,支持奴隶制的法律和习俗与新州宪法不相容。”马萨诸塞州法院认为,他们的价值观不仅是本州的情感,而且是与英国和欧洲国家不同的“美国人民”的情感:
至于奴隶制的教义和基督徒有权将非洲人永久奴役,并像对待我们的马和牛一样出售和对待他们,这一点(确实)迄今为止已得到各省法律的支持,但没有任何地方明确颁布或确立。这是一种惯例——这种惯例源于一些欧洲国家的做法,以及英国政府为了贸易和财富的利益而尊重当时殖民地的规定。
但是,无论以前在这一特殊情况中盛行什么情绪,或者通过其他人的例子渗透到我们身上,美国人民已经产生了一种不同的想法,这种想法更有利于人类的自然权利,以及对自由的自然、与生俱来的渴望,天堂(不考虑肤色、肤色或鼻子[和其他?]特征)的形状激励了全人类。
到了 1830 年代,正如威尔逊所观察到的,此类请愿书的数量有所增加,并且变得越来越尖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