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危机中的法治

好吧,它终于发生了。行政部门——以色列政府——显然已经受够了激进分子、自行选举的最高法院试图对与其无关的政策决定进行微观管理。首次在以色列

来源:盖茨斯通研究所最新分析与评论

好吧,它终于发生了。行政部门——以色列政府——显然已经受够了激进分子、自行选举的最高法院试图对与其无关的政策决定进行微观管理。

几乎所有不符合法院喜好的重大政府决定似乎都被禁止执行。这会导致数月甚至数年的上诉和反上诉,阻碍政府推进其国家计划。

政府作为行政机关,是由人民选举产生的机构;最高法院则不然。因此,除了自己之外,它不对任何人负责。在正常的民主环境中,立法机关颁布法律,并由民选代表(以色列议会、以色列议会)或行政部门作为政策实施。

遇到涉及法律纠纷的事项,由法院作出裁决,以确保司法公正。这就是他们的职责——通过司法判决来解释和维护法律。他们的职能不是制定法律(立法机关的作用)或确定政策(行政机关的作用),他们的职责似乎是通过否定政府执行行政决定——这些决定通常超出司法权力的范围——来实现这些目标。

就以色列而言,权力分立原则决定了政府各部门之间的权力限制,以避免混乱和重叠,但这一原则被以下事实所掩盖:与英国一样,没有明确的指导方针来界定立法、司法和行政三个部门的不同权力。

这是由于两个主要因素造成的:像英国一样,缺乏界定三个部门之间权力的成文宪法,以及总检察长的角色冲突,总检察长的明显任务不仅是就法律事务向政府提供建议,而且在必要时代表政府并在适当时起诉政府。

确实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