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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哈耶克法治下的平等
平等是什么意思?哈耶克(F.A. Hayek)认为,根据法律和社会主义对物质平等的信念,平等相互反对。此外,他自由是文明本身蓬勃发展的必要条件。
来源:路德维希·冯·米塞斯研究所信息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Friedrich von Hayek)认为,法治在最大程度地限制胁迫和增强个人自由时至关重要。在这种情况下,他认为“法律面前的平等”(正式平等)对法治必不可少。但是,他强调,形式平等是唯一与法治兼容的平等概念。他批评社会主义者和进步的尝试,以理论化的平等观念,他们将其视为“社会正义”,作为对自由的伪装攻击。在《自由宪法》中,他解释说,
法治 自由构成 解释一般法规和行为规则的平等是唯一有利于自由的平等,也是我们在不破坏自由的情况下可以确保的唯一平等。自由不仅与任何其他平等无关,而且在许多方面都必定会产生不平等。这是个人自由辩护的必要结果,也是部分理由:如果个人自由的结果没有证明某些生活的举止比其他人更成功,那么大部分情况将消失。
就像路德维希·冯·米塞斯(Ludwig von Mises)一样,哈耶克(Hayek)捍卫了自由,因为个人自由对西方文明至关重要,他将其描述为“自由的理想,启发了现代西方文明,部分意识使该文明的成就成为可能。”对于那些重视这种文明的人来说,破坏使它蓬勃发展的自由是没有意义的。试图消除不平等的同时,虽然珍视产生这种不平等的条件,这将是矛盾的。
描述对哈耶克来说,正式平等不是基于人类的基本平等,而是基于自由的理想。他警告说,
警告[w] e不能忽视个人与一开始有很大不同的事实。……作为事实的说法,“所有人都是同等的,这并不是事实。不是 放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