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R 针对某些批发商品发布 CWT 规则

美国国税局 (BIR) 表示,最高扣缴义务人向制造商或直接进口商支付的用于批发的涵盖商品的总付款须缴纳 0.5% 的优惠可抵扣预扣税 (CWT)。国税局周一发布了第 79-2026 号收入备忘录通知,试图澄清最高扣缴义务人何时应适用 [...]

来源:《BusinessWorld》_经济

美国国税局 (BIR) 表示,最高扣缴义务人向制造商或直接进口商支付的用于批发的涵盖商品的总付款须缴纳 0.5% 的优惠可抵扣预扣税 (CWT)。

国税局周一发布了第 79-2026 号收入备忘录通知,旨在澄清最高扣缴义务人何时应对购买用于批发的涵盖商品征收 0.5% 的优惠可抵扣预扣税。

“此次发布的目的是促进第 24-2025 号税收条例的统一实施,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提供更明确的指导,并确保在涵盖交易中正确应用预扣税规则,”国税局在一份声明中表示。

根据通知,如果供应商是涵盖商品的制造商或直接进口商,则适用 0.5% CWT 税率。供应商不需要两者兼而有之。

生产和销售指定商品(即使没有进口活动)的当地制造商以及将此类商品引入菲律宾销售的直接进口商可能有资格享受优惠税率,前提是商品已涵盖并用于批发。

与此同时,国税局表示,当最高扣缴义务人购买适用商品供自用或消费而不是转售时,0.5% 的税率可能仍适用。

“决定适用 0.5% CWT 优惠税率的控制因素是卖方作为主要从事批发交易的制造商或直接进口商的地位和正常业务流程,而不是买方购买货物的目的,”它说。

国税局还澄清,摩托车被视为机动车辆,而进口或完全拆毁状态下制造的车辆则属于机动车辆零部件和配件。

因此,购买这些商品可能需要缴纳 0.5% 的税率,“前提是销售是在卖方的正常业务过程中进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