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修正案可能包括拥有大炮、全副武装的船只: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学教授

如果联邦政府可以雇佣私掠船来打击海盗,那就意味着他们可以拥有大炮。

来源:The College Fix

如果联邦政府雇用私掠者来打击海盗,则意味着大炮和船只的私人所有权

宾夕法尼亚大学的一位法学教授对第二修正案的立场比已故大法官安东尼·斯卡利亚 (Antonin Scalia) 更为原始。

“法院和诉讼当事人越来越多地表示,第二修正案仅适用于一个人可以携带的武器,”乔纳森·戈尔茨坦教授最近在一篇学术论文中写道。“宪法在一篇文章中两次反驳了这一点。”

(Reason 首先标记了学术论文)。

戈德斯坦引用了宪法关于“私掠许可证和报复”的规定,国会有“制定规则的能力

关于陆地和水域的捕获。”

戈德斯坦认为,如果法律允许某物获得许可,则意味着该物本身是合法的。

他解释说:

这是派遣私人公民驾驶自己的船、使用自己的大炮参加海上战争以获取利润的许可证。许可证以它所许可的内容为前提。该条款假定拥有一支配备大炮的私人舰队;宪法中没有任何内容创造它。两个条款之后,第一条第 10 款禁止国家“及时保留军队或战舰

和平”未经国会同意。2制宪者向主权者请求允许保留一艘军舰。他们让船东不问任何人。

戈德斯坦澄清,宪法并不一定规定拥有大炮的权利。相反,他认为“上限”不一定是一个人可以携带的枪支和其他武器。

戈尔茨坦写道,“建国时代的传统反驳了‘武器’具有固有的、类别级别的上限,不包括重型或机组人员使用的弹药——消息来源描述了一种根据其功能(抵抗压迫、防御常备军)而不是武器的重量来定义的权利。”

戈德斯坦是全国步枪协会顾问兼第二修正案律师,他表示“争论负担”应该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