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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家权利的原则性看法
“州权”一词有多种解释,但它指的是州与联邦政府之间的权力分立。它被视为用来限制中央国家权力的一种工具。
来源:路德维希·冯·米塞斯研究所信息历史学家弗兰克·L·奥斯利 (Frank L. Owsley) 在其文章《不可抑制的冲突》中指出,“国家权利”学说是一种权力下放的政治哲学,是一种偏向地方性而非国家性的世界观。它不仅关系到国家的利益,也关系到国家内部地区的利益。例如,他指出了弗吉尼亚州“潮水区和皮埃蒙特地区之间的利益分歧”,以及确保“每个地区都应该能够防御其他地区的侵犯”的愿望。决策越接近地方层面,地区优先事项就越有可能在必要时得到表达和维护。
与约翰·C·卡尔霍恩 (John C. Calhoun) 一样,奥斯利认为国家权利学说对于捍卫少数群体利益和反对多数人暴政的个人自由至关重要。他认为,“这不是一个积极的学说;它没有考虑以牺牲其他地区为代价的剥削性立法计划。”其目的不是为了获得相对于其他国家的优势而赋予一组国家更多权力,而是捍卫重要的政治和文化理想免受多数派的攻击。奥斯利和卡尔霍恩一样,区分了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攻击权和防御权。对于那些问“国家有权做什么?”的人来说。奥斯利会说,国家有权捍卫自由,反对多数人的暴政。反过来,政府的作用仅限于,
……政府只够防止人们互相伤害。 [南方]本质上是一个自由放任的社会,一个土地、水和木材几乎免费的个人主义社会。它只要求不要打扰。国家权利、地方和区域自治并不能形成统一、标准化的社会和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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